对哪些人可以决定行政拘留,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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