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具备什么条件?


1.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将不予受理。

2.但当事人对符合以下条件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在3个月内予以审查、作出决定: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刑事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法律依据:

(1)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
  •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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