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法律依据来源《公司法》第180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忠实义务的要求:应该始终将公司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3.勤勉义务的要求:

(1)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需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事务,做出明智且正确的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持持续的关注。

(2)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并在决策过程中采取适当的调查和考虑。

(3)应当展现出应有的专业能力和谨慎态度,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4.依据《公司法》第181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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