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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交通事故官司前,如何准备资料?


1.交通事故诉讼准备,可以按以下步骤准备资料:诉讼时间→管辖法院→被告及诉求→起诉材料及证据

2.原告发起诉讼,可参考以下步骤:

(1)拟定诉讼发起时间,通常选在伤者的伤情已稳定或治疗已结束。

(2)确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的住所地。

(3)确定被告,即: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机动车肇事者(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 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 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 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 驾驶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将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4)评估赔偿项目及范围,包括: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分2类,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 误工费分3类,A类有固定收入;B类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C类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护理费分2类,有收入的护理费;无收入的护理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意见不一致,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 残疾赔偿金分3类,≤60周岁、60-75周岁、≥75周岁,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分4类,≤18周岁、≤60周岁、60-75周岁、≥75周岁,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基数
  • 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
  • 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财产损失清单按有效的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3.最后,准备起诉材料,包括:

(1)起诉状。

(2)原被告身份证明(如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保险公司保险单。

(5)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6)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7)车辆维修发票。

(8)其他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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