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什么意思?


传唤,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限令被传唤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一项法律措施。

1.传唤在民事诉讼、行政、刑事等多个程序中使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诉人、被害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传唤。

2.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传唤包括:

(1)第112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第146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148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行政传唤包括:

(1)传唤证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公安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刑事传唤包括: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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