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时被货车追尾导致身体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1.乘客可以同时向出租车和货车索赔。

(1)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基于上述情况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乘客产生2个独立诉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也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乘客2个诉求的所获赔偿数额不能叠加,而是填补关系: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律关系性质、同一个诉讼标的,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因此,2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2个诉讼标的也不同。

(2)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这是《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即:填补原则,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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