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

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说成年人自己是自己的监护人,但如果成年人由于特殊事件(如:患病、植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监护人是:配偶;第二监护人是:父母或子女,第三监护人是:近亲属;第四监护人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第四监护人同样须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同意)。

如果是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确定的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来指定。指定之后,有资格的监护人如果对指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或者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如果还没有指定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临时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担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监护人能够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除外)。

监护人应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

自动终止: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被动终止:监护人如果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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