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时间要求?


1.对于当事人:

(1)如果是诉前保全,申请保全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2)如果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内向法院提出。

(3)如果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如果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申请复议1次。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2.对于法院:

(1)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

(2)如果需要提供担保,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3)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

(4)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如果收到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6)如果裁定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成立,但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20 − 3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