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的被告,应对措施有哪些?


如果被起诉不正当竞争,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材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条文,以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进行应对,内容包括:

1.以“正常商业行为”进行抗辩:

(1)行为的正当性,即该行为同时满足3个条件: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行业行为准则或公认商业道德、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指其在先权益。

不违反行业准则或商业道德,指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导致他人丧失商业交易机会和经营收入、是否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等。

不损害消费者权益,指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不存在误导、欺骗、使人混淆)、选择权等。

(2)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所列举的行为着手,证明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2.以“非销售者”进行抗辩:

(1)不以营利为目、不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

(2)不是共同销售者、不是商业赠与者、不是以旧换新的商家

(3)只是偶发性转让产品、供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的提供者。

(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营者的定义入手,证明自己不具备经营者的身份或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1)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以“权利用尽”进行抗辩:

(1)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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