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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


补缴社保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相关建议的答复中也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效不能仅依照第一款,还需综合第二款判断,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经办机构接到超2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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