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到主内容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不服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结论书后的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流程与初次鉴定流程相同。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167条: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3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