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方式如下:

1.依据《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

(1)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2)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3)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依据《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卖给第三人:

(1)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如果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尾款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依据《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

(1)对被执行人将其有所有权且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卖给第三人、在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在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时,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依据《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对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购买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第三人保留所有权但被执行人已办理登记时,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3)如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

5.依据《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对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购买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

(1)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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