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分2种情况:

1.请求法院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2.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该新信息也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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