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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使用追偿权?


1.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应当为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若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该部分不能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利息等。

2.如果保证人之间有下列3种情形,则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1)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2)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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