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对刑事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如果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报案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79条

2.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而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81条

3.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82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4.如果报案人已经穷尽上面所有的救济手段仍然无法立案,并且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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