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到主内容

10%表决权的股东能申请公司解散吗?


能。

1.依据《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依据《公司法》第113条,如果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持有10%表决权股东的权利清单,包括:

(1)公司治理参与权。比如:当董事会或监事会未履行召集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2)特定事项提案权。比如:可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如高管任免、战略调整等),要求董事会将其纳入议程审议

(3)知情权与监督权。比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经营合法性等

(4)特殊情形下的救济权。比如:若公司陷入僵局(如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亏损等),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5)股东代表诉讼权。比如:当公司利益受损但管理层不采取行动,可代表公司起诉侵权方(如董事、高管或第三方)

4.如果10%表决权股东希望在公司获得策略性控制权,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提高某些事项的表决门槛,比如:签订2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股东会90%表决权通过,10%表决权股东将获得实际的否决权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5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