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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有优先清算权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优先清算权)

甲方(隐名股东/财务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显名股东/创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 人民币____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鉴于:

  1. 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系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____万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2. 上述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出资认购,甲方系该部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乙方仅为名义上的持有人,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亦不承担除代持义务外的额外责任;
  3. 为保障甲方的投资权益,双方约定在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甲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4.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及优先清算权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代持股权的基本情况

1.1 乙方同意代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款人民币____万元已由甲方全额实际出资,乙方未实际支付任何出资款。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该部分股权持有人为乙方。

1.2 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会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股权转让权等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二条 代持期限

2.1 本协议项下股权代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提出解除代持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

2.2 代持期限届满,如甲方未提出解除代持,本协议自动续期____年,后续续期以此类推;若甲方提出解除代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优先清算权

3.1 本协议所称“清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解散、清算;

(2)目标公司被合并、收购或控制权变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持有代持股权;

(3)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

(4)其他导致甲方投资无法收回的事件。

3.2 发生清算事件时,甲方享有优先清算权,具体如下:

(1)目标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应优先分配给甲方。

(2)甲方有权获得的优先分配金额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投资款人民币____万元,加上截至清算之日按年利率____%计算的收益(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优先分配金额)。

(3)在甲方获得上述优先分配金额后,剩余财产(如有)再按照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3 乙方承诺,在清算事件发生时,将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行使代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以确保优先清算权的实现。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清算权。

4.2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要求乙方行使或放弃相关股东权利。

4.3 甲方应承担与代持股权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费、律师费、税费等)。

4.4 甲方应保证其出资行为合法合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5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行使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赠与、放弃等)。

4.6 乙方应及时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知、董事会通知、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信息告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7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利润分配款划转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8 乙方仅作为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因目标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亏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4.9 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五条 代持报酬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为无偿代持,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代持报酬。

第六条 代持股权的收益与风险归属

6.1 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款、剩余财产分配款、股权增值收益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收益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税费(如有)后的金额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6.2 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贬值、目标公司破产清算、行政处罚、股东责任追索等)均由甲方承担,若因上述风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滞纳金等),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代持股权的处分

7.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转让给甲方(即隐名股东显名),甲方应提前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文件,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应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且需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关股权转让的税费、工商变更登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若乙方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应向甲方支付代持股权对应市场价值____%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本协议项下的代持事宜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8.2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____年,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指令行使股东权利或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关于优先清算权的约定,导致甲方无法获得优先分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甲方应获得的优先分配金额的____%。

9.3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为追索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终止。

10.3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纠正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条款仍继续有效,直至相关义务履行完毕。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更新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