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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身份信息保密及泄密处理协议》-可作为《股权代持协议》的补充文件

身份信息保密及泄密处理协议

协议编号(同主协议编号): ________

甲方(隐名股东/信息被保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显名股东/信息保密义务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以下简称“主协议”),由乙方代甲方持有 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名称)股权。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其个人身份信息及代持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敏感性,一旦泄露可能对甲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为明确对甲方身份信息的保密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与甲方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 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等个人身份资料;
  • 主协议、本协议及所有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承诺书等)的存在及全部内容;
  • 甲方是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所有人的事实;
  • 甲方的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财务信息;
  • 甲方针对代持股权所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同意或决定的内容;
  • 其他经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属于保密信息,或根据合理判断应被视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第二条 保密义务主体

本协议约束的“保密义务主体”包括:

  • 乙方本人;
  • 乙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 乙方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乙方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交易对手(若因债务纠纷可能泄露该信息);
  • 乙方接触或知悉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关联方或代理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1.禁止披露:保密义务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视频、社交媒体、短信等)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媒体、公众、甲方的家庭成员等)主动或被动地披露、透露、暗示前述任何保密信息。

2.禁止使用:保密义务主体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主协议项下代持义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易、个人谈判、舆论攻击、诉讼对抗等。

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披露信息时,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且非因保密义务主体的过错造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院生效判决、政府或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局、法院、检察院)的合法要求而必须披露的(前提是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限制披露范围)。

第四条 泄密的责任与处理

1.违约责任: 保密义务主体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无论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责任方式包括:

(1)立即停止泄密行为,并在发生泄密后 24小时内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撤回文件、发布澄清声明、聘请公关公司等)以减轻损失和控制影响,相关费用由保密义务主体承担。

(2)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人民币 ____万元(具体金额根据甲方身份、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震慑需要设定,例如:对于公众人物或核心高管,可设定为50万至200万元;对于普通投资者,可设定为10万至30万元)。该违约金旨在弥补因身份泄露给甲方造成的声誉损害、商机损失、精神压力及为处理泄密事件所支出的合理成本(如律师费、公关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双方确认,此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经济损失为前置条件,只要发生泄密行为即视为违约。

(3)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泄密导致的业务合同终止、职位丧失、投资机会损失、被行政处罚、被提起诉讼等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不足部分。

(4)若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持有代持股权或显名后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主协议及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连带责任: 乙方应对其近亲属或其他关联方的泄密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 全部保密信息均已依法进入公有领域,或因甲方书面同意而解除保密义务。无论主协议是否成立、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是《股权代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主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使用说明:

  1. 作用与核心价值:针对隐名股东身份被泄露后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社会评价降低、商机损失等巨大且难以量化的损失,本协议通过 “扩大保密义务主体范围”、“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的惩罚性违约金”、“赋予甲方单方解除权” 三大机制,构建了强有力的身份保护防线。这弥补了传统代持协议中仅关注财产权利而忽视人格权的重大漏洞。
  2. “保密信息范围”的广覆盖:第一条将保护范围从简单的“姓名”扩展到“家庭成员信息”乃至“所有相关文件的内容”,最大限度覆盖了可能被利用进行敲诈、攻击的关联信息。
  3. “保密义务主体”的延伸:第二条是关键条款。它明确将乙方的配偶、子女、会计师、律师、债权人等所有可能接触到甲方的信息的人(即使乙方有意无意地泄露给这些人)都纳入保密范围。这意味着,即使是非恶意行为(如配偶在家无意中看到文件),也属于乙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4. “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的惩罚性违约金”:第四条第二款第(2)点是本协议的核心。传统违约责任强调“填平损失”,但对“声誉损失”的量化极为困难且主观。本协议约定一个固定、高额的违约金,只要泄密发生,甲方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索赔,极大增强了乙方的违约成本。违约金金额应根据甲方自身情况(如是否为公众人物、高管)设定。
  5. “甲方单方解除权与退出路径:”第四条第四款给予了甲方最彻底的保护——一旦身份被泄露,甲方可以立即要求终止代持关系,将股权转到自己名下(或指定方名下)。这为甲方提供了一条“安全退出”的通道,无需再忍受身份暴露后的负面影响。

填写要点:

  • 违约金金额(第2条):这是本协议中最重要的商业条款,应根据甲方的个人情况定制。对于普通投资者,可设定在10-30万元之间;对于企业高管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50-100万元是合理范围;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或知名人士,可能需要更高。设定过低则威慑力不足,设定过高则可能被法院调低。
  • “乙方的会计师、律师”: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应要求乙方出具一份其正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清单(如有)。这有助于甲方了解风险点。

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

  • 本协议与《代持收益归集确认书》应相互配合,将这两份文件与主协议同时签署分别针对“人格风险”、“财产风险”,前者确保利益归隐名股东,后者保护隐名股东的身份安全,形成完整的风控闭环。

 

更新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