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显名股东/代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 人民币____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鉴于:
- 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甲方系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____万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 上述代持股权实际由乙方出资认购,乙方系该部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甲方仅为名义上的持有人,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亦不承担除代持义务外的额外责任;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代乙方持有目标公司代持股权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代持股权的基本情况
1.1 甲方同意代乙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款人民币____万元已由乙方全额实际出资,甲方未实际支付任何出资款,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该部分股权持有人为甲方。
1.2 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会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股权转让权等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
1.3 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已由乙方完成)、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股东义务或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第二条 代持期限
2.1 本协议项下股权代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提出解除代持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二者择一,或另行约定)。
2.2 代持期限届满,如乙方未提出解除代持,本协议自动续期____年,后续续期以此类推;若乙方提出解除代持,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的书面指令行使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赠与、放弃等),不得擅自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
3.2 甲方应及时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知、董事会通知、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信息告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3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质押解除、利润分配款划转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4 甲方仅作为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因目标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5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代持股权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并对乙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予以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6 乙方享有代持股权对应的全部实际股东权利,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指令,要求甲方行使或放弃相关股东权利;
3.7 乙方应承担与代持股权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费、律师费、税费等);
3.8 乙方应保证其出资行为合法合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出资资金来源合法,非犯罪所得或其他非法收入;若因乙方出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等)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3.9 乙方应自行承担目标公司经营产生的全部风险,若因目标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等原因导致甲方被追索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被追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赔偿款项;
3.10 乙方要求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的指令应采用书面形式,因口头指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代持报酬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为无偿代持,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代持报酬。
第五条 代持股权的收益与风险归属
5.1 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款、剩余财产分配款、股权增值收益等)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收益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税费(如有)后的金额全额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5.2 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贬值、目标公司破产清算、行政处罚、股东责任追索等)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上述风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滞纳金等),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第六条 代持股权的处分
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人”),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若转让给乙方(即隐名股东显名),乙方应提前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文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应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且需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关股权转让的税费、工商变更登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若甲方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应向乙方支付代持股权对应市场价值____%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本协议项下的代持事宜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7.2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____年,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乙方书面指令行使股东权利或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甲方未及时将代持股权收益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划转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3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为追索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持期限届满且乙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9.2 乙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终止;
9.3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纠正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条款仍继续有效,直至相关义务履行完毕。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