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款函背景说明:
1.A公司承接了B公司的餐具清洗工作,合同约定B公司每月付款,付款包括2项计费内容,第1项为固定费用(每月2000元),第2项按数量计算(当月如果超过3000套,则另外支付1千元,以此类推)。
2.现B公司已经连续2个月未向A公司付款,未付理由为“每月餐具不足1000套”,并且B公司要求A公司按这2个月的实际清洗数量予以打折,否则不予支付。
二.餐具清洗服务《催款函》-模板
尊敬的B公司相关负责人:
您好!
我司(A公司)与贵司于此前签订的《餐具清洗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司承接贵司餐具清洗工作,贵司按月支付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条款,付款包含两类:其一为固定费用,每月2000元;其二为按量计费部分,即当月清洗餐具数量超过3000套时,额外支付1000元(后续每递增3000套,费用相应递增1000元,以此类推)。
截至今日(20XX年XX月XX日),贵司已连续2个月(20XX年XX月-XX月)未按约支付服务费。贵司提出的“每月餐具不足1000套”及“要求按实际数量打折”之理由,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 固定费用属刚性支出:合同明确“固定费用每月2000元”,该费用系我司基础服务成本保障,与清洗数量无直接关联,贵司无权以“数量不足”拒付;
- 按量计费非强制项:额外费用仅在“超过3000套”时触发,贵司声称“不足1000套”,恰恰说明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而非拒付全部款项的依据;
- 打折要求无合同支撑:合同未约定“按实际数量打折”条款,贵司单方要求缺乏法律效力。
经核算,贵司应支付20XX年XX月-XX月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含2个月固定费用,各2000元;因贵司称“不足1000套”,按量计费部分为0)。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我司指定账户:
- 收款人:A公司
- 账号:XXXXXXXXXXXXXXX
- 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
若逾期未付,我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本息、违约金及维权成本的权利,同时可能对双方合作关系造成不可逆影响。
望贵司重视契约精神,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司项目负责人:XXX,电话:XXXXXXXXXXX。
顺祝商祺!
A公司(盖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三.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要解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餐具清洗服务合同纠纷(B公司拒付固定费用及主张“打折”无依据),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的核心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合同效力与约束力:《民法典》第465条
(1)内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适用理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餐具清洗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提供清洗服务,B公司支付对应费用)。
2.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
(1)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适用理由:合同约定的“固定费用(每月2000元)”是刚性义务(与清洗数量无关,系基础服务成本保障);“按量计费”(超3000套额外加1000元)是附条件义务(仅当数量达标时触发)。B公司以“餐具不足1000套”为由拒付全部费用,违反“全面履行”原则——即使按量计费部分无需支付(因未超3000套),固定费用仍需足额支付。
3.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民法典》第579条
(1)内容: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适用理由:A公司已履行“餐具清洗”的主给付义务,B公司未支付2025年12月、2026年1月的固定费用合计4000元(2000元/月×2个月),构成金钱债务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欠款。
4.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577条
(1)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适用理由:B公司连续2个月未付款,且以无理理由拒绝履行,已构成违约。A公司除要求支付欠款外,还可依据合同约定(若有)或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维权成本(律师费、诉讼费等)。
5.“打折”要求的无效性: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第543条)
(1)内容:
-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适用理由:B公司主张“按实际数量打折”无合同依据(原合同未约定“打折”条款),且未与A公司协商一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6.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依据: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注:服务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规则处理逾期付款损失。)
7.B公司的拒付理由无法律依据,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固定费用;若逾期仍不支付,A公司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应先评估诉讼成本及业务影响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