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板背景说明:
1.A与B是母子关系,A是母亲,B是儿子;
2.B由于生意失败,被债权人C经诉讼判决后申请执行当前A与B共有的房屋D;
3.A只有当前房屋D,且个人长期居住在此;
4.A希望通过申请执行异议得以继续居住在房屋D;
5.A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D中的B所属份额。
二.《申请书》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撰写,围绕“唯一住房+共有权+居住权保障+无经济能力购买份额”四个核心事实,提出合法合理的排除或限制执行的请求,兼顾可执行性与人文关怀,有助于提高法院支持异议的可能性。法律依据可参考:
1.《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涉不动产执行异议的裁判标准)。
3.《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5.司法实践倾向:在执行共有房产时,如一方共有人无其他住房且需继续居住,法院可酌情保留其居住权或仅处置被执行人份额,避免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案外人):A,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省××市××区××路××号(房屋D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C,男/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B,男,系申请人之子,××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位于××省××市××区××路××号房屋D的执行措施,不予拍卖、变卖该房屋全部产权。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B系母子关系,房屋D为申请人与B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请根据房产证登记注明),登记地址为××省××市××区××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系申请人唯一住房,申请人长期居住于此,且该房屋不具备分割居住的实际情况。
2.被执行人B因生意失败,被申请执行人C经××人民法院(案号:×××)判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C遂申请法院对B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上述房屋D。
3.申请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亦非债务人,对B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对共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十二条,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法院可查封但应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对房屋D享有共有权且实际居住其中,被执行人B对申请人有扶养义务,且申请人并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强行拍卖全部产权将导致申请人居无定所,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条件。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精神,并结合《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之立法目的,申请人在该房屋中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体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申请人的居住权及共有权不应因B的个人债务而被剥夺。
6.申请人目前经济状况困难,无力购买B在房屋D中的份额以实现单独取得房屋产权,强行要求其购买份额缺乏现实可行性,亦有违执行制度中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
综上,
申请人对房屋D享有合法的共有权及居住权,且该房屋为申请人唯一住所,执行全部产权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房屋D的整体执行或采取保留申请人居住权的执行方式,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A
日期:20××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D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显示共有情况);
3.母子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4.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
5.原审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
1.填写细节时:
(1)“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需依据房产证登记信息准确填写;
(2)房屋地址、面积、产权证号务必与登记一致;
(3)若有居住权登记,应一并提交登记证明。
2.准备证据时:
(1)唯一住房证明: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
(2)经济困难证明:可由社区或街道办出具,证明无购房能力;
(3)母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异议程序应注意:
(1)执行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或执行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
(2)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异议建议:
(1)可在提交异议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暂缓拍卖,争取调解或和解空间;
(2)若法院坚持处置,可请求以保留价款方式保障申请人权益,或推动B的份额变现后由申请人分期偿还换取产权。
5.提交给法院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务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后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