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主/驾驶人)与乙方(搭乘人)本着诚实信用、互帮互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就甲方无偿搭载乙方同乘出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同乘基本信息确认
1.1 甲方自愿驾驶其自有车辆(号牌:________,准驾车型:____)无偿搭载乙方出行。甲方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________)。
1.2 本次同乘行程:自________出发,前往________。预计出发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预计返回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预计行程里程约____公里。搭乘人数共____人。
第二条 无偿搭乘的性质确认
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同乘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无偿搭乘),甲方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乙方无需支付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任何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双方确认,若涉及分摊油费、过路费等必要出行成本,该等分摊不改变本协议“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不构成营运行为。
2.3 本协议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成立客运合同或其他有偿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确保驾驶车辆已依法登记、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车辆处于安全行驶状态。
3.2 甲方承诺其在驾驶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无证驾驶、不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3.3 甲方有权根据天气、路况、身体状态等因素,合理决定是否继续行程、调整路线或中途休息。甲方因突发情况需要变更行程计划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3.4 甲方对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因无偿搭乘的性质,该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客运服务中的注意义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搭乘甲方车辆到达目的地。
4.2 乙方应遵守乘车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全程系好安全带、不干扰甲方驾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在车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4.3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自身健康状况。若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如严重晕车、癫痫等),应提前告知甲方。因乙方隐瞒健康状况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乙方应妥善保管自身财物,车内财物如有遗失或损坏,除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5 行程中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油费、途中餐饮费用等,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愿承担。
第五条 风险告知与责任承担(重要条款)
5.1 乙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机动车行驶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系自愿无偿搭乘甲方车辆,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风险。
5.2 若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甲方无偿搭载乙方属于好意同乘,若甲方对事故的发生仅具有一般过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甲方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减轻。
5.3 若交通事故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配合乙方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5.4 若交通事故系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适用前述减轻责任的规定。
5.5 乙方应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建议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自行购买覆盖本次行程的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和分散风险。乙方未购买保险的,相应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5.6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或乙方自身过错导致乙方遭受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6.1 任何一方因故需要变更行程或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对方。
6.2 甲方因车辆故障、身体不适、天气恶劣等原因认为不宜继续行驶的,有权单方决定中止行程,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